长沙侦探:当配偶患有规定中的不得结婚的传染性疾病,且自结婚之日起便存在此病,您们的婚姻将视为无效。这种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法享有婚姻权利以及承担相应责任。若配偶患有的并非上述病症,另一方有权选择离婚,这在法律下并不违法。 鉴于实际情况,通过和解解决这段婚姻或许最为合适。如另一方坚决不愿离婚,诉讼离婚则可能导致漫长的审理过程。因为法律赋予了你们离婚的自由权,同时也规定了相互扶持的责任。至于离婚与否,法庭只会依据夫妻间感情破裂与否来做出决定。 一方患病并非离婚的必然条件。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可以起诉离婚吗?今天讲一下离婚这个话题。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办理离婚案件还是很慎重的。双方没有小孩还好,有了孩子后双方离婚,到头来受伤的还是孩子,实在双方非要离婚,我个人一定会站在最优于孩子的立场上去公平办理案件。
下面讲一下前阵子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女方要起诉离婚,讲的时候还特别委婉说双方性生活不和谐,实在是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了,问可以离婚吗?这个问题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如果患有性功能障碍,婚前未告知而且婚后对方碍于面子还不积极治疗的可以离。
接下来讲一下前阵子的这个离婚案件,双方在23年登记结婚,俩人是相亲认识的,婚前感情一般,并且婚后生活了三个月就因为各种矛盾吵架,最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并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当事人说在结婚的当天就发现了她的丈夫身体好像有点问题,但是也没有多想,就一直鼓励,慢慢的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有问题了,于是就强迫着丈夫去医院检查,最后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出具的结果为:阳痿早泄,已经勃起困难三年。
我听完以后就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这个肯定是男方在婚前纵欲过度导致勃起困难,同时也告知了我方当事人遇到此情况尽快提起诉讼,不要超过一年。因为如果女方是在一年内提起离婚的,就可以以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性功能障碍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重大疾病,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于人伦常情,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
性功能障碍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重大疾病?从婚姻角度来看,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其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
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从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双方结婚还未超过一年,现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也表示认可我方所主张的事实,婚前确实没有告知我方原告相关情况,由于其过错给原告带来的伤害,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
同时在法庭上也告知了对方,以后生活还要继续希望被告好好治疗,争取恢复健康。
Copyright © 2002-2025 长沙侦探调查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2024025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