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侦探:今天我们来谈一下同居关系,除事实婚姻外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基本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关系中涉及重婚、强奸等情形时依然受到法律制约,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依然有法可依,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法律所禁止。现实中同居的现象很常见,下面就各种同居情形分别展开说明。
一、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行为。事实婚姻,是一个历史词汇,现在常见的摆喜酒不领证被定义为“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 。
(1)事实婚姻,有婚姻效力吗?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发布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合法婚姻效力;1994年起至2001年期间不再称为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定性为“非法同居关系” ,2001年以后定性为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1: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第24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已废止)中明确“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事实婚姻,因没有婚姻登记,无法向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只能向法院起诉,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常见情形是小情侣同居, 也包括1994年以后未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我国法律变革中从“非法同居关系”调整为“同居关系”,对该情形进行了规范定义。
(1)有婚姻效力吗?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同居双方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关系”,没有共同财产说法, 没有夫妻间互相抚养的义务,也没有夫妻间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基本不受法律保护。
(2)可以离婚吗?
因没有婚姻登记,无法向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也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
法律依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不再同居时财产如何处理?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有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4)非婚生子女
同居期间不领证生育孩子的,法律定义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法)
(1)法律明文禁止
法律依据6:《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依据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属于法定离婚情形
法律依据8:《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9:《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法律依据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律依据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赠与或不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对小三的暴击)
法律依据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有权请求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离婚时请求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重婚同居(刑事犯罪)
(1)法律明文禁止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重复婚姻登记)和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同居涉嫌重婚的,属于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民法典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法律依据17:《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
(2)重婚是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18:《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重婚同居,承担民事责任
重婚同居,有配偶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 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权请求认定配偶赠与同居者或不合理价格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有权主张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里相同。
五、同居行为不当,也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属于刑事犯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在哪种同居关系中,甚至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未经女方同意的性行为均涉嫌强奸,包括女方处于醉酒等无法反抗状态的情形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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